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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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9号1994-12-28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以下简称“成果”),可依据本办法向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以获得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取得成

2、果登记范围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以下简称“优先探矿权”)、优先取得成果登记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下简称“优先采矿权”)。  第三条 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机关。  大型矿床及地质矿产部规定矿种的勘查成果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登记;其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矿种的小型矿床、零星分散资源的勘查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范围跨越行政区的,

3、由有关行政区的共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成果登记证书后的30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所有成果登记项目的备案。  第四条 申请办理成果登记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40日之内向成果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和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二、成果登记申请书;  三、成果说明及相应的图表;  四、以下两组图件资料中的一组:  (一)实际

4、工程控制的矿床(体)平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比例尺大于1:5万(含1:5万)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学图件,标有有找矿价值的异常,并附相应的推断解释图件及说明;  五、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内的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物化探异常推断圈定的矿体范围以及申请登记范围及其文字说明;  六、成果鉴定、评审意见书。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内的成果,不进行登记。  一、依法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勘查的;  二、依法直接转入矿产开发的。  第六条 成果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成果登记申请书30日之内,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审定成果登记

5、范围,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成果登记范围,根据勘查工程实际控制的矿体平面投影范围和进一步勘查或开发这些矿床所需的区域划定。  第四条 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以推断解释引起异常的矿体范围及进一步探矿所需的范围为准。  申请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登记范围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地质矿产部是最终裁定机关。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勘查成果中,有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应当遵循矿产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与主矿种勘查成果一并登记。  对于共生的矿产,确有独立勘查、开发条件的,应当作为独立成果单独申请登记。  第八

6、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资、合作勘查项目,其成果的申请登记由合资、合作方自行商定登记人,登记后的权益归属以原经济合同为依据。  投资者和勘查者不是同一民事主体的,按双方自行商定的协议或签定的合同申请成果登记。  第九条 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保护,实行有限期制。期限与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致。  大型矿床的勘查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中小型矿床的勘查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找矿价值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异常登记证书有效期一年。  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自勘查许可证终止日开始计算。  在成果登记证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延长

7、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原登记有效期年限。  第十条 探矿权人申请成果登记时,应当按成果价格和申请登记有效期年限交纳登记费。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地质矿产部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要求登记成果发布招商引资公告信息的,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公告信息费用。  申请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延长的,应当按以上原则交纳登记费和公告信息费。  第十一条 在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内,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转入下一阶段勘查工作时,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同时,由成果登记机关注销成果登记证。  获得成果登

8、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有效期内需要转入矿产开采的,在办理采矿登记申请并获得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到成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果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享有成果登记证书限定范围内的矿种的优先探矿权。  申请在他人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矿产地进行勘查时,必须向拥有成果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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