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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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第三节汇票第四节本票与支票第五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

2、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

3、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

4、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

5、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

6、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

7、的理由抗辩丙。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第二节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法基本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

8、、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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