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和设计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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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计审核和设计备案抽查(一)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办事程序1、消防设计审核办事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窗口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任务分配出具合格意见书出具不合格意见书主责承办出具受理凭证技术复核行政审批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制作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办事程序消防设计备案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备案受理凭证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计算机预置程序随机抽样任务分配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主责承办未确定为抽查对象确定为抽查对象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抽查资料受理出具抽查受理凭证集体讨论确定抽查结论制作消防设计审查记录抽查结果公告抽查合格抽查不合格下达违法通知书复查制作复查记

2、录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整改存在重大问题下达复查意见书建档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整改完毕(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窗口受理资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抽查项目可不收取)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设企业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新、改、扩建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立项意见;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6、消防设计文件。(三)、补正上述1-6项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3、或设计备案抽查的关键项材料,其中第1-4项为必须项,第5、6项缺少部分资料的,可以先受理并填发《受理资料补正通知书》。(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工业建筑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之后,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更或改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何受理?工厂、仓库如由于功能需要将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由丙、丁、戊类变更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甲、乙类或变更为劳动密集型工厂,建筑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窗口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受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变更)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验收。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多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

4、备案项目之后新增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场所,如何受理?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建筑的供电、供水均由建筑体量决定,建筑内部新增人员密集场所不改变建筑性质和消防设计,窗口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只受理新增人员密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审核,审核人员在现场勘察时到大队调阅并复核该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抽查档案。审核意见中应针对建筑主体和场所的内部装修分别提出意见。审核同意后,窗口受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验收;验收经办人在验收人员密集场所的同时对建筑主体进行检查。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四万平方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之后新增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场所,如何受理?(1)、对

5、于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四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部分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如商业楼、综合楼、展览楼等建筑在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之后新增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场所,建筑的性质未改变,可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2)、对于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四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部分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如办公楼、普通旅馆、科研楼等建筑在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之后内部新增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场所或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建筑的性质可能由二类高层建筑变更为一类高层建筑,建筑主体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窗口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分别受理建设工程主体和场所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变

6、更)审核。审核同意后,分别受理建筑主体和场所内部装修的消防验收。(见附件1)4、属于必审必验的建设工程主体在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后,内部装修改造(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除外)项目如何受理?应作为必审项目受理,一般由支队审核、验收,支队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辖区消防大队审核、验收。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商业建筑或商业街,其内设商铺再次装修可不单独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商业建筑、商业街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明确自身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内部商铺的内部装修审批,并报管辖的消防监督机构备案。5、申报的建设工程中部分建筑达属于必审必验项目、部分建

7、筑属于备案抽查项目,怎样处理?窗口应首先告知申请人公安部106号令的有关规定,如申请人同意全部建筑按照必审必验项目申报的,统一由支队窗口受理。(五)说明1、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对于审核项目,需要收取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非企业单位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将申报的项目名称和申请人法定身份一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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