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钰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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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宋家钰均田制度的性质与施行是唐代封建土地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解放以来,我国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研究,但至今未有定论。在性质问题上,有土地国有制、公社农民份地制、土地私有制和国有、私有兼具诸说;在施行问题上,有未施行、未彻底施行、部分地区施行和完全施行诸说。日本学者自五十年代以来,研究和公布了大谷文书中高昌等地的退田、欠田、给田文书,辨释疑难甚多。然而旧疑并未尽消,新疑随之继出,有关均田制的一些根本问题,还待继续探索。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

2、不足以论断其性质,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田为什么可以买卖、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田为什么会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二者为什么都可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碍。笔者近年留意户籍上的田籍,始认识到上述现象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试从户籍上的田籍粗浅地

3、讨论这些问题,错误之处,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指正。一、唐代户籍登记土地的原因和作用唐代户籍的基本特征是同时登记民户的户口和土地(注:参见拙文:《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六期。)。比较西魏大统十三年户籍残卷(注:斯六一三号,见《敦煌资料》第一辑,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唐代户籍除不载赋税数额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由此可以大致确认唐代户籍登记的内容、形式,源出于北魏或西魏的户籍法。但是,为什么到了唐代(可能更早),户籍上的赋税登记部分既已分出成为计帐,土地登记部分却仍留在户籍之上,没有像宋代

4、以后那样形成独立的土地册呢?这与唐代的土地关系和唐朝施行的土地法令、赋役法令有关。唐代土地占有情况基本上有三类:官府占有地,地主私人占有地,农民占有地。民户户籍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农民,即法律规定的具有“良民”身份的人,亦称“编户”。在良民中,自耕农、半自耕农占很大数量,他们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封建国家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既要维护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也需要维持自耕农民占有的一定数量土地。因此,唐朝建立后,也承继前代的均田法令,实行限制土地占有和按法定数额请占土地的制度。为要确保这种土地法的施行,就必须在户籍上同时登记民

5、户的土地和户口,以备审核。这样,民户户籍所载户口、年龄、年状、性别和土地的多少、有无,就是均田令施行的重要依据。只有户籍上登记了没有土地,或者虽有土地未达到法定请占土地数额,具有请田资格的民户,才能向政府请占无主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唐初的赋役制度,是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它沿袭隋朝“未受地者皆不课”(注:《隋书·食货志》。)的原则,无田者不课。唐代民户分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不授田的人属于不课口。因此户籍上登记民户土地之有无,又是划分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的根据之一。唐朝授田的原则之一是“先课役,后不课役”,课户

6、、课口的确定,又直接关系到土地的请授。此外,唐朝还按亩征收地税。在开元时期,地税在国家岁入中已占重要地位,而地税的征收是“狭乡据籍征,宽乡据现营田”(注:《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故户籍上的田籍又是后来征收地税的重要凭借。除此之外,户籍上登记土地在法律上还有重要的作用。唐朝前期民户土地主权的确认还没有后世封建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之类的凭据。唐律规定了公田、私田不得任意侵犯,但民户私田的产权如何确认呢?主要是以籍为凭。凡是发生土地占有纠纷,均以籍载田地亩数、四至及主人为断。如果妄认他人田为己田,并报官府登于自己的户籍名

7、下,就以“盗贸卖”罪论处(注:《唐律疏议》卷一二、一三,《户婚律疏议》;《唐令拾遗·田令》。)。因此,户籍上所载田籍又起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作用。由此可见,唐代户籍上的土地登记,是现存的土地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反映,是封建国家控制民户、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表现。研究唐代户籍上的田籍需要注意封建国家的立法意图和社会职能。二、户籍所载土地的来源迄今所见唐代户籍残卷登载的田籍,基本上是按田令规定的土地类别登录的。我与一些同志一样,曾经误认为田籍上的“已受田”就是封建国家按田令授给民户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正如一些同志指出的,它是民户现有土

8、地的登记。但是,仅仅这样解释,还不足以澄清均田制的有关问题,故有的同志仍据户籍所载田籍来论证均田制的施行和性质。为了说明户籍所载“已受田”及其他田的性质,必须追溯其来源。我在《唐代手实初探》和《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两文中,已初步证明唐代户籍是据民户呈报的手实编制的(注:《魏晋隋唐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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