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ID:3913312

大小:347.1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1-25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_第1页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_第2页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_第3页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_第4页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孙宪忠X所谓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经营行为,还是一般生活行为,都会经常涉及到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以物权是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的。物权立法当然应该将物权变动当作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在确定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时,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根据物权变动及其原因之间的复杂关系,应该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中建立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中原因与结果的一般关系一般认为,买卖为典型的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物权变动。因为,买卖

2、合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也是如此。按照这一原则,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而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这样,在买卖这种最典型的交易中,物权变动当然就有了其原因,即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本文以对买卖合同中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分析为例,结论对其他的物权变动应该同样有效。对一个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我们有必要就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下的思考:11买卖合同涉及的两种基本财产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分。根据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债权,即请求权;而买卖

3、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物权。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然同时涉及到物权和债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一般认为,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民法财产权利体系构成的基础,也是民法分析的科学基础。21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时间上的差异。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的结果。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只能是在动产交付之后或者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生,并非从双X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

4、究员。〔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1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以下。·28·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当然发生。〔2〕因此,物权的变动发生在当事人履行合同之时。这样,买卖合同中物权的变动与债权的变动产生了明显的时间上的差异。当然,就一般的交易行为而论,债权的变动是在物权的变动之前,但是也存在着物权变动在先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后发生的情形,如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先在自己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即所有权人抵押权),〔3〕然后再依合同将此权利移转的情形。但是无论如何,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是有差异的。31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两种

5、不同的权利变动是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即债权法上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备排他的效力,故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时才能生效。此中的法理,在于物权的本质与债权完全不同。债权因为属于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变动不必予以公示,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变动必须在公示之后,才能发生对世的效

6、果,即使得世人了解到物权的变动,知道物权的变动对世人的排他性作用,以保障物权秩序的客观公正性。〔4〕因此,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就建立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买卖合同所涉及债权变动及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它们有不同的法律基础,有不同的成立时间,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其实,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权变动,即物权的移转,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从买卖合同中两种权利变动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物权移转的行为中原因与结果十分清楚的区分。其他以债权关系变动作为原因的物权变动,如物权设立、物权的变更等,同样也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区分。即以物权的设立为例。以当事人的意思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7、时,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债权性质的合同。〔5〕但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成立生效,只是为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建立了合法的原因。同样由于债权的相对性的性质,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物权的排他性的效果,因此物权并未设定成功。只是在进行设定抵押权不动产登记时,或者在指定的动产交付时,设定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才能有效发生。〔6〕这些原则我国现行法律也是承认的。因此,在设立物权的行为中,物权的产生,与债权法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有不同的时间界限,有不同的法律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