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物权的民法保护_温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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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第5期温世扬黄捷:略论物权的民法保护17略论物权的民法保护温世扬黄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43007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长沙,410081)摘要本文认为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依不同的标准,有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本权之诉与占有之诉之分。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分别从学理上论述了这些民事保护方法的内容和特征。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意图为我国物权法的起

2、草提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物权民法保护作为一种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通过权利律部门通过不同的方法对物权加以保护。从总人实施一定的支配行为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支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配因他人的非法侵害而成为不可能或不能达法保护。公法保护主要表现为刑法保护和行政到应有的圆满状态,权利人的利益便无从实现法保护,即通过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惩戒和或不能全面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遏制侵害物权的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私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除去侵害,以恢复对标的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即通过民法规定物的支配,或得到价值上的补

3、偿。这一过程,称的方法除去对物权的不法侵害,恢复权利人对为物权的保护。标的物的支配,或使其得到价值上的补偿。物权作为一种法权形态,担负着明确物质物权的民法保护,依不同的标准,有物权财富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维护社会安全、促进方法与债权方法、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本权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因此,物权的保护在不之诉与占有之诉之分,下文分别加以讨论。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私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一系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罗马法时代,“权利是诉讼的反映”,物权就是由“对物诉讼”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发展而来的。罗马法通过对占有的诉讼

4、保护,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确立了所有权的概念,并派生出各种他物权。法。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在现代社会,由于均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则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归属通常无需借助诉讼即已明确,但物权的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实现仍离不开法律保护。在于:(1)根据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以物权的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存在为前提(物权的存在又以标的物的存在为范畴,包括各种保障物权实现的法律手段。根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故也称为据侵害物权行为的不同性质的情节

5、,不同的法“物权法的保护方法”;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以收稿日期:1997-02-2518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6卷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的存在又以损失的存用等方面都比物上请求权更为严格。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也称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见之于我国立法“债权法的保护方法”。(2)目的不同。物权的和学说中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这里试分析它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完整们的内容与特征: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1.返还原物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到的物之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损失

6、。(3)适用次序不同。比较而言,物权的保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可使物以回复其对物的占有。权恢复其完整状态),因而应作为物权保护的返还原物的物权保护方法,起源于罗马法首要方法,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上的“物件返还诉”(reivindicatio)和“菩布利用债权方法(必要时也可以一并采用)。(4)内西亚那诉”(actiopubliciana,又称占有回复容不同。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分为返诉),前者是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等几种,债权方还

7、原物之诉,后者本是善意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法则以赔偿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完成前丧失对其物的占有时提起的回复占有(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后来也常为丧失占有的所有权人所援①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之用。后世各国立法和实践都将其作为物权的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得到重视。物上请基本保护方法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求权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中都是一种独立也把“返还财产”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的请求权,并且是作为对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式,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依各国通例,适加以规定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

8、其独用这一保护方法的基本条件是:立性。这一方面,表现在《民法通则》在第五章(1)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权人(其他合法占有人于其占有之物被非法侵一节中并没有规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另一方夺时也享有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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