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

ID:3917622

大小:135.7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25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_第1页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_第2页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_第3页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_第4页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实务探析2008年12月19日,在苏州中院指导、协调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总称雅新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是国内首个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外资企业的案例,创造了近25亿元债务获100%清偿的经济奇迹,得到了省市两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已被中欧商学院列入经典教材案例。在

2、国际金融危机深刻影响实体经济的情势下,苏州法院以该案的审理工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对破产重整这项全新制度积极开展司法实践,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法院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强制置换股权我国破产法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条件,更未规定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原出资人权益(股权)的削减方式及其底线。雅新公司在重整过程中,新投资人悦虎公司有意接手的前提是取得雅新公司的全部股权与控制权。该方案经过两次表决,均遭原股东反对。事实上,在企业重整实践

3、中,原股东往往以同意股权重组计划为筹码,试图换取不合理的股权份额。如果新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就此难以达成合意,便无法通过重整计划,重整企业就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破产清算。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以及债权人、企业职工损失的扩大,东亚国家(地区)的破产法或公司重整法往往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的达成规定有详细的程序,各国(地区)关于重整的立法也普遍存在对股东表决权

4、加以限制的情况,即在重整原因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29条规定:“股东得凭其所持有的股票参加重整程序。股东按其股票的数额,有相应的表决权。公司有作为破产原因的事实时,股东无表决权。”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出资人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

5、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该条意即经出资人同意或在公平、公正原则下,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强制进行股权置换。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对于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必须对原出资人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来确定其在重整企业中的合理份额。因此,吴中区法院在重整草案表决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设置了出资人组,并且给予其两次表决机会。法院委托权威评估机构对原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专家意见,为批准计划草案作出最终判断奠

6、定了专业基础。由于企业净资产为负,如果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原股东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零,因此,依据“重整计划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的原则,对雅新公司原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并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据此,对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股权置换的规定,建议修改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时,必须设置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经过两次表

7、决后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资人权益及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的价值来确定出资人的权益。如果评估后出资人的资产为负资产时,人民法院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下,强制置换原出资人的股权,直至将原出资人的股份削减为零。二、法院依法强制解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重整企业资产的查封、冻结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重整企业的财产往往被法院、税务、外汇、劳动、海关、工商、房管、国土等多家司法机关与行政

8、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那么,这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或者说人民法院在未取得行政执法机关同意的前提下,能否强性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在雅新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雅新公司遗留了巨额外汇未及时核销、欠缴员工社保费、欠缴消防费用等诸多问题,其名下财产被法院、海关、工商、劳动、消防、外汇等多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件审理初期,吴中区法院依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以破产法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