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上证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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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五、基金的备案9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0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6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6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十一、基金的托管31十二、基金的销售31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2十四、基金的投资33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8十六、

2、目标ETF的变更38十七、基金的财产39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39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42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4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46二十三基金的业务规则49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二十五、违约责任52二十六、争议的处理53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53基金合同一、前言(一)订立《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3、务、规范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

4、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

5、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6、合同(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7、指《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指《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8、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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