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概述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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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尹永强制作新公司法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区别2沈阳理工大学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

2、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

3、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3沈阳理工大学三、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44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沈阳理工大学(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4、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

5、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5沈阳理工大学梁建明原是某乡乡卫生院的职工。2005年,乡卫生院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实施改制,成立股份制的康达医院,聘用原乡卫生院的全体职工。梁建明2006年4月1日与康达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为一年(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梁建明被聘用后在化验室工作。2007年3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梁建明仍然留在康达医院工

6、作并领取了2007年4、5月的工资,康达医院还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2007年6月,该院张贴了作出《关于终止范某等52位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梁建明在此范围之列。自从2007年6月10日,梁建明就未到康达医院上班,与此同时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康达医院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康达医院支付解聘经济补偿金,另再支付4、5月份工资。6沈阳理工大学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

7、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沈阳理工大学(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8、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8沈阳理工大学《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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