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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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我国对外贸易 行政管理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我国外贸宏观管理采取一法律手段为依据,以经济调控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模式。WTO规则也允许其成员采取某些行政手段进行自身对外贸易管理。第一节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1、管理对象1)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2)货物进出口管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3)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配

2、套环节的管理。2、管理特点1)统一性:被调控对象均必须在统一约束下从事经贸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对比)2)速效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速效性;(与法律、经济手段的对比)3)强制性: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而经济手段则是诱致性的。法律手段则具有司法强制性。4)纵向性: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贯彻执行;5)规范性: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符合国际规范、行政管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3、管理的必要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使市

3、场规则得以维护,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我国外贸体制也处在转轨时期。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外贸行政管理必要性的具体体现1)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手段;2)是实施经济手段的重要保障;3)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4)规范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内在要求。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第二节外贸行政管理的几个方面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包括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新《外贸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货物进出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分为两类: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外贸流通经营权:指经营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5、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阶段放宽经营限制,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并逐步完成了由审批核准制向国际通行的备案登记制的过渡。1)1996年9月3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在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东菱公司,中美奥康德。2)1997年初,原外经贸部开始对5个经济特区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3)1998年11月,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4)1999年1月,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5)19

6、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6)1999年底,原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机电行业不少于200万元),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7)2001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大大放宽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门槛对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与核准制。为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我国对某些重

7、要的、大宗的货物进出口限定经营者,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新《外贸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二、货物进出口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外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况

8、。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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