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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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第一条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第二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第三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第五条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第六条 未经考试工作

2、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第七条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第八条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者考号、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第九条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第十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参加考试。第十一条 抄袭或者

3、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抢夺或者窃取他人试卷或者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第十三条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第十四条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第十五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第十六条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第十七条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及草稿纸。第十八条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相

4、关考生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第二十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第二十一条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第二十三条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考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5、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第二十五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电屏蔽仪等)。第二十八条 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五、有下列行为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是高中在校生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第二十九条 替他人参加考试。六、对上述违纪舞

6、弊考生的处理,由监考员记录在当次考试答题卡封袋上“违规情况”栏内,同时考点还要张贴示众七、各级考试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视频认定的作弊考生以及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的作弊考生,除了按照上述对应规定进行处理外,省招办将对这些考生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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