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行为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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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犯罪预备行为类型化研究刘炯摘要类型化方法是刑法理论研究应当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针对现有犯罪预备行为研究的不足,采用类型化方法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研究,提出犯罪预备行为的新型分类方法,即:(1)犯罪工具之预备;(2)犯罪信息之预备;(3)犯罪主体之预备;(4)犯罪时机之预备;(5)犯罪手段之预备;(6)犯罪计划之预备;(7)其他方式之预备。关键词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工具类型化分类一、缘起:刑法理论研究需要重视并积极尝试类型化方法类型化方法是将自然无形的生活事实予以法律抽象定型,并藉此将犯罪观念具体细化的一种方法。其在思

2、考维度上呈现出明显的双向性。一方面是对元叙事的进一步区分和演绎,表现为一种具体化的精致思考;另一方面,则是对生活要素的确认和归纳,体现为一种抽象化的概括思维。①其背后所体现的类型化思维,是一种中心明确、外延不加固定的相对包容性思维,不排除抽象思维的概念,有助于防止概念的僵化与补充概念的不足,比较适合巨变时代社会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情况。②应当说,类型化方法对刑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论者认为,类型化方法可以帮助刑法及其理论在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面前实现自己的“乾坤大挪移”,运用类型化方法和思维模式进行刑法学研究是一种

3、有益的尝试,而这种尝试对于推动中国刑法学的进步意义重大。④甚至还有论者提出,“刑法学的基本性格,应该定位于‘规范刑法学’,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谓之为‘类型刑法学’,并主张类型化的规范应该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和重心所在。”④尚不论此种观点是否言过其实,但相信谁也无法否认类型化方法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⑨正如格雷所言:“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分类,包括定义,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的知识。”⑥因此,刑法理论研究需要重视并积极尝试类型化方法。鉴于此,本文拟遵循“知识考察一一规范分析一一理论重构”的

4、进路,以类型化方法对犯罪预备行为进①张文、杜宇:“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②罗猛著:《挪用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卢建平序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Ⅷ页。③同注②,第Ⅶ一Ⅷ页。④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⑤近年以来关涉法学研究类型化方法的文章有:同注①;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

5、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程乃胜:“论类型学研究范式在法制现代化研究中的运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吴晓:“论类型化方法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载《政法学刊》第23卷第1期;同注④;吴学斌:“刑法思维之变革: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以刑法的适用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王昭振:“类型思维: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等等。⑥马特:“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转引自Joh

6、nChlpmanGray,TheNatureandSourcesoftheLaw,2ed.TheMaemilianCompany,193l,p3。·】7·万方数据(3)2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行初步探讨,以求更好把握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素。①二、犯罪预备行为类型的知识考察:对现有刑事法学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鉴于理性的相对性与认识的有限性,任何研究都无法将所有犯罪预备行为类型“一网打尽”。这是类型化方法的理论阈域使然,也是归纳推理的固有缺陷。但即便如此,仍有必要借助类型化方法编制一张疏密有间、大小得当

7、的刑事法网,以求有效覆盖大多数类型的犯罪预备行为。而根据现有刑事法学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下表中的六种观点:犯罪预备行为类型划分一览表两类型说②(1)准备工具(我国刑法通说)(2)制造条件(1)预备供犯罪所用之物分类一③(2)窥探犯罪之场所(3)侦查被害人之行动三类型说(1)条件预备分类二④(2)人员预备(3)策略预备(1)用具之预备(2)情报之预备分类一⑤(3)人员之预备(4)行动之预备(1)准备工具(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分类二④(3)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4)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四类型说(1)准备犯罪工具(

8、2)学习犯罪技术分类三⑦(3)收集犯罪情报(4)制定犯罪计划(1)寻求、制造或加工犯罪手段和工具(2)寻找共同犯罪人分类四⑧(3)进行犯罪勾结(4)以其它方式故意为犯罪创造条件①有论者基于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反对论的立场,认为与犯罪实行行为相比,犯罪预备行为不具有类型性与限定性。因此,任何通过对预备行为的类型化描述限缩预备行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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