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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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7】票据权利的补救(P345)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07年多选题)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

2、据的有()。(2007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2)挂失止付的地位(2002年案例分析题)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

3、: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在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

4、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解释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解释2】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

5、一票据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4)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①失票

6、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③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⑤利害关系人在人

7、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而非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5)除权判决的效力除权判决有两

8、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6)除权判决的撤销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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