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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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与实务***2008年8月28日一、概述二、工伤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三、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五、工伤医疗管理六、工伤康复管理一、概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及因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使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经济补偿、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二)工伤保险的四个特点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互助互济性(三)工伤保险的七项原则1、无责任补

2、偿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责任或无过失原则),是指在工伤事故中,无论事故的责任在企业领导、雇主、其他人或是职工本人,均应依法给予职工伤害赔偿。2、区分因工与非因工原则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7、集中管理原则(四)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及历史沿革首次立法: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至今,工伤保险政策主要有三个时间段的过渡,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的工伤政策(我市主要经历四个时间段)。1、建国~1996年9月30日,

3、适用《劳动保险条例》;2、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我市自2000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适用《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2004年1月1日至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五)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

4、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2、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2)举报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工伤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1、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5、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三个档次(0.5%、1%、2%)。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一般1-3年综合工伤使用率进行浮动。三、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康复待遇(共5项,1-3项由工伤基金支付,4-5项由用人单位承担)1、工伤医疗费(后详)2、工伤康复费(后详)3、

6、辅助器具费(如义眼、轮椅、假肢)(1)文件依据: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35号)(2)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经确认可以安装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配置的项目和标准,到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5、赴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事前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市以外就医的

7、,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发给。(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共2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鉴委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1)确认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附分类目录)(2)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8、。(3)12个月以内经用人单位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满,但职工要求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确认延长,如有异议的,可向劳鉴委申请延长;12个月以上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由劳鉴委确认。(4)经劳鉴委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鉴定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确认不需要延长的,确认鉴定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3、停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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