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权内容及网络预售中的先买权保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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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买权内容及网络预售中的先买权保护问题探究先买权内容及网络预售中的先买权保护问题探究先买权内容及网络预售中的先买权保护问题探究。网络预售如今是网络交易中最热门的形式,一些商品每次预售量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涉及到大量预售参与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因此研究网络预售中的法律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先买权先买权,即优先购买权,王泽鉴先生在谈到其概念时指出,优先承买权云者,谓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范,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发现,作为一种法律地位确定,有一定利益,且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先买权最主要的特征是先买,即权利人享有交易机会

2、优先。根据先买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先买权分可分为法定先买权和约定先买权。法定先买权系基于一定的立法政策而创设,无须当事人详细约定,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先买权当然成立。在法定先买权中,法律预先对先买权产生、权利义务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行使的后果等分别做了规定,权利人能自主决定的仅是先买权行使与否,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均属于法定先买权。与法定先买权不同,约定先买权即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设立的先买权。在先买的情形,买卖合同因行使先买权而成立,从权利的性质来看,先买权是形成权。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面的对某一法律关系施加影响的权

3、利。若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则新的权利可能被创设,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可能被更改或终止。德国民法典464条对先买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先买权的行使,以对义务人的表示为之。该表示无须使用就买卖合同而定的形式。无论义务人出卖动产还是不动产,先买权人一旦单方行使先买权,义务人就产生与其交易的义务,新的法律关系被创设,同时先买权作为形成权本身归于消灭。也正如沃尔夫在谈到物权性质的先买权时所说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面的形成表示和他签订买卖合同。二、网络预售中的先买权实践中网络预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模式可以归结为,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预先出售、抽签赠与等方式,给予消费者当下或者嗣

4、后优先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具体到购买资格来看,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的购买资格本身和消费者的注册帐号或者个人信息绑定,消费者在取得购买资格后可以选择使用购买资格,付款完成交易,或者放弃购买资格。第二类的购买资格本身是独立的,表现为激活码等形式,在经营者指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使用购买资格进行交易,也可以转让购买资格或者放弃购买资格。这两类购买资格的主要区别在于可转让性。无论消费者最终获得哪类购买资格,购买资格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应该属于约定先买权。对经营者来说,向不特定公众发放优先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并不属于针对与该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邀约。经营者本

5、身不存在对取得购买资格的特定消费者一定会与之进行交易的期待。当消费者使用这个购买资格时,经营者也无权选择是否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只能按照约定与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因此也不能将经营者发放购买资格的行为视为要约邀请。对消费者而言,取得预售购买资格之时,尚未与经营者成立针对任何商品的买卖合同,更无须给付价款,并且可以随时抛弃购买资格,甚至可以对购买资格进行处分,因此取得购买资格本身当然不能视为对经营者交易要约的承诺。在购买资格指向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合同成立前,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一个基础法律关系之中,即经营者通过赠与或者出售的方式使消费者获得了购买资格。一旦这个购买资格被使用,

6、消费者就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种购买资格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依照约定的方式,购买资格的持有人单方使用购买资格,其与经营者之间立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其内容和经营者与第三人约定的完全相同。使用之后,购买资格本身归于消灭,消费者此后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经营者按合同内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完成交易。从上述内容不难发现,这里的购买资格作为资格持有人的一种权利,充分体现了先买特征和形成权性质,本质上就是优先购买权,并且是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前述两类不同购买资格作为先买权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类情况下,先买权人权利转让的可能性被限制,权利人只能选择自己行使先买权与

7、经营者成立交易合同,或者对先买权进行放弃,不能移转或者设定负担。先买权人之所以受到这种限制,并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其在取得先买权的这个过程中与经营者的约定。在第二类情况下,先买权人可以通过赠与或者出售的方式移转先买权,先买权的受让人在取得先买权后成为新的先买权人,一旦行使,即与义务人成立前述交易合同。对上述约定先买权转让与继承问题的讨论是有意义的。虽然目前网络预售中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有限,但由于很多产品有首发限量或者特别版本等设定,因此对于先买权人或者其他希望获得先买权的人来说,其主观价值难以估量,这也是实践中此类先买权转让产生高额溢价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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