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加强城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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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加强城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城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消费理念、消费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工作,引导构建长、短途和城市配送结合的一体化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佛山市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18〕3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扶持目的通过扶持,加快推进城乡物流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引导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推动城市配送行业发展;鼓励采用厢式

2、货运车辆实施城市配送,逐步推行以新能源厢式货车为主的城市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二、资金安排6佛山市加强城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乡物流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建设,支持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用新能源货车实施规模化经营,支持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加强充电桩等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总额为800万元/年,如当年符合要求的申请扶持资金总额超过800万元,则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照核定的补助资金比例进行分配。三、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一)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规模化经营项目1.扶持对象: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3、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8号)规定,经备案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2.申请条件:申请年度内,企业自有符合佛府办〔2017〕8号规定的车辆数量,且在册时间为申请年度内全年,若更新与淘汰车辆营运时间不间断,可作为一台有效车辆;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超过车辆总数10%的城市配送企业不得申请。3.扶持标准:申请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予以补助10万元专项资金。(二)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新增运力项目1.扶持对象: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4、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8号)规定,经备案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2.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新购置车辆(不含二手车),已领取《道路运输证》;6按《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志标识的通知》(佛交〔2017〕498号)规定喷涂城市配送外观标志标识。④申请新增运力扶持资金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新增车辆不办理营运退出和过户手续,否则必须全额退还扶持资金。⑤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超过车辆总数10%的城市配送企业不得申

5、请。3.扶持标准:普通车辆按每辆购车价30%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3万。冷藏运输车按每辆购车价30%补助,车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10万元以上每辆补助不超过4万元。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1月10日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企业填报《佛山市城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专项扶持资金额,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规模化经营扶持资金需要递交的材料:《

6、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新增运力资金需要递交的材料:《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及《城市配送车辆清单》、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资料。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盖企业公章,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盖“与原件一致”6并签注核对人员姓名、核对日期。(二)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将核定专项资金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审批。(三)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

7、政部门将上级专项资金及时下达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兑付给企业。五、资金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本使用方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内使用。(二)资金必须按本使用方案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三)年终未用的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四)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相应申请补助项目或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车辆的更新、维护等运输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非运输生产性项目。六、监督检查(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预算

8、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三)违反本使用方案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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