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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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主讲人:张伟一赵琳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第55条第59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因果关系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主要是过失,极端情况下会出现故意“有证”思考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

2、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司法实践中的非医疗行为侵害合法的民事权益人身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必要性可能性损害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客观真实性确定性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具有以下特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英美法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的侵权诉因的要件问题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一般只规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患者甲,女,68岁,因桡骨远端骨折就诊,经治医生施行手法复位,因

3、患者不能忍受疼痛而复位不够理想,后改用夹板复位。医嘱:不得负重,两周后复诊。患者数月后复诊,医生发现患者已自行拆除固定用的夹板,骨折端严重错位,骨折畸形愈合,影响了手部的功能,而引发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自行拆除固定用夹板,导致骨折端严重错位,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案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过错过失过于自行疏忽大意故意行为人刑事责任医疗机构主观过错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诚实善良之人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明

4、确要求侵权责任法57条故意的情况下不是医疗事故的范畴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过失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最基本的义务医疗过失的判断依据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其他诊疗义务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资质差异是否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为了避免医疗带

5、来的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预见和预防中。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行为的不良结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外科手术治疗时,对于手术适应症的把握,手术方式的选择以及手术中可能的误操作等情形是否违反了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转医运送义务以及其他注意义务。Eg:对病情危急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意转医或者没条件转医

6、的患者继续为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就降低对其诊疗中的注意义务等。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例外:《侵权责任法》第58条(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诊疗(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基本责任形

7、态是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直接加害人责任承担主体实施侵害索赔追偿重大过失/故意用人单位责任刑事责任广义上的医疗机构“有证”医务人员患者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8、知情权同意权基础前提能力自愿一般诊疗活动中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的拒绝或放弃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自由裁量行为患者拒绝或放弃后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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