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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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川O038X03前环行处立字[2017]66号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对你公司在前锋区龙塘街道办事处双寨村8组排放口排水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排放的水挥发酚、氟化物、硫酸盐、铜等污染因子超出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在审查你公司环评资料时,环评要求你公司该灰坝场灰水不外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立案查处。你公司应按规定在七日内提供下列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均为复印件)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者,不影响本机关对案件的调察和处理。广

2、安市前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5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监环保局备案,一份交被立案单位共1页第1页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执法检查立案号前环行处立字[2017]66号立案部门广安市前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案由违法设置排污口当事人名称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营业执照91511603289562433U组织机构代码289562433U法定代表钟国东职务法人代表电话案情简介2017年8月16日,我局委托四川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双寨村8组排放口废水进行监测,8月24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川绿检字

3、〔2017〕第0593号),结果显示该排放口排放的水符合工业排放一级标准,但挥发酚、氟化物、硫酸盐、铜等污染因子超出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该排口排放的是污水,在审查该公司环评资料时,该公司灰坝场灰水不外排,该公司有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立案查处。承办人:日期: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日期:局法制部门意见负责人:日期: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局长审批意见签字:日期:广安市前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案由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设置排污口涉案者名称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

4、前锋区代市镇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91511603289562433U组织机构代码289562433U法人代表钟国东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案单位名称广安市前锋区环境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袁道成地址前锋工业园区管委会邮政编码638001组织机构代码32333671-3办案人员姓名谢兵姓名邓华生执法证号川X01270030执法证号川X01270003联系电话18111393097联系电话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火电厂)建于1996年,1998年10月第一台发电机组投产运行,总装机容量240万千瓦,分三期建成。一、二期4×30万千瓦燃煤机组(公司内部编号#31-#34)分别于1999

5、年至2004年建成投产。三期2×60万千瓦燃煤机组分别于2006年、2007年建成投产。现有石鼓村、凤凰庵两个灰场。石鼓村灰场粉煤灰库容量约1700万方,现存量1200万方,凤凰庵粉煤灰库容量1500万方,现存量1100万方。2017年8月16日,我局委托四川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安火电厂石鼓村灰场副坝(双寨村8组)的排放口进行了水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排放的水符合工业排放一级标准,但挥发酚、氟化物、硫酸盐、铜等污染因子超出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该排口排放的是污水。2017年8月25日,环监大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页第页执法人员对广安火电厂的环评报告书、审批文件和验收文件进行了审

6、查,发现广安火电厂石鼓村灰场灰水不外排,我局对广安火电厂在代市镇双寨村8组设置排放口的行为下达了《立案决定书》(前环行处立字[2017]66号)。2017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邓华生(川X01270003)、谢兵(川X01270030)对广安火电厂涉嫌违法设置排污口一案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环保副主任王洪星、环保专责周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广安火电厂在石鼓村灰场副坝(代市镇双寨村8组)违法设置排污口,证据确实,事实充分,虽然该排口为护坝安全排口,且不是长期排放的排污口,但该排

7、口排水为石鼓村灰场灰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页第页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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