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会计继续教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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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嘉兴会计继续教育第一讲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解析培训材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2号(08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释3号(09年)《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2期(09年)培训的基本内容:一、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初级不要求)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三、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五、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六、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七、利润表调整一、BOT的核算《企业会计

2、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2号规定:(一)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

3、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项目公司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建造期间的建造合同收入二是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

4、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贷:工程结算未确认融资收益建造合同总收入及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与每期应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即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这样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题可以忽略。(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

5、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观点:符合这一条件,在建造期间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同时,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工程结算未确认融资收益建造合同总收入即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在建工程与每期应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工程结束后,将“在建工程”结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即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在实际

6、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这样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题可以忽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借:应收账款/无形资产/长期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收益(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观点:未来期间预计将要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支出,应

7、该在经营期间进行预提。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贷:预计负债(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观点:如果同时提供建造服务和经营服务,要将应收取的对价进行分摊(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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