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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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四,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五,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代位追偿原则(Subrogation)重复保险分摊原则(PrincipleofContribution)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

2、odFaith):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正确的披露。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①告知: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必须将其所知道的或者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的义务。②陈述:在保险合同的磋商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相保险人所做的说明。③保证: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1999年7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立案,并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4、或以任何条件承保,但甲公司没有将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试分析保险人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保险人拒赔有理,被保险人违反了海上保险当中的无限告知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注:在保险合同当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

5、利益。换言之,保险合同标的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因此,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不是原样的保险标的,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金钱上的利益。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导致损失10%。事后卖方已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

6、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问: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该案例为CIF时,情况又会如何?(在FOB条件下,无论买方或卖方都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因为该案中双方均无可保利益;此种情况下,卖方应投陆运险。若在CIF条件下,则保险人不得拒赔。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转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付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保险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

7、demnity):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人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注: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假如不强制规定超额投保部分无效,会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全损情况下,获得多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保险的基本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Subrog

8、ation)代位追偿原则(Subrogation):指在财产保险当中,但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第三者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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