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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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宁波大红鹰学院;学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邮编315175。第三条学院性质:学院是由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自愿投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区域现

2、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以内涵建设和发展为重点,不断培养办学特色,积极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性民办本科院校。第五条学院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今后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扩大在校生规模。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本科为主、专科为辅。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11—学院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学院的学科门类设置:坚持以信息技术及先进制造技术等工科为主,以社会、管理、人文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征的现代服

3、务业学科为辅,多学科协调发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颁发学位证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学院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

4、计报告。第十条学院开办资金:24139万元;出资者: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目前累计投资:70078万元。第十一条学院从事的教育教学业务范围: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11—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长通过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董事会推选产生,以后由理事会推荐、董事会批准。理事由理事长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5、,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院长;(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1—第十四条召开理

6、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理事会在讨论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

7、意方可通过。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学院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理事、院长履

8、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11—(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九条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其人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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