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

ID:39520014

大小:285.0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9-07-05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_第1页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_第2页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_第3页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_第4页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_第5页
资源描述: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组员:应美窕、郭晓晨、陈化宁、康再玲、晋元胜宏观调控权的定义宏观调控权与宏观调控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宏观调控权是静态概念,宏观调控行为是动态概念,是宏观调控权运行的表现形式,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在研究宏观调控权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一个经济学的术语,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计划、政策和各种经济手段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法的核心范畴:整个宏观调控法领域都围绕着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分配、行使、保护等问题而展开,因此宏观

2、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核心范畴。宏观调控的纵向配置研究的主要关键点就在于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该不该划分,如何划分。观点一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这类观点多从宏观调控的经济学和法学涵义出发,推导出中央政府独享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有着较为明晰的边界,是指国家站在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管理被普遍认为是中央政府的职能,惟有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及政策

3、能力。因此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能是地方政权,而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这种观点而言,其在阐释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时,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三者并列,在逻辑上有失严谨。根据法治主义的原则,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任何一种手段都应当是一种法律手段,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在阐释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时,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三者并列,有可能让人产生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是法律之外其他手段的误识。另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也不是按照同一标准划分的两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二者也不适合并列表述。因此,

4、将宏观经济调控权界定为,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也未必恰当。观点二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决策权,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这种决策权。宏观调控权是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市场失灵对宏观经济加以干预的权力。事实上,宏观调控的执行,可以是行政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并且执行是宏观调控权(行为)的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一种决策权,而不包括其执行。把宏观调控权定位在决策权上,使决策与执行分

5、离,才能使拥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定位在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上,并把宏观调控权的执行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这种观点而言,其似乎没有将宏观经济调控权与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权予以区别。通常来说,“国家干预”一词始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从“自由放任”向“国家介入调节”转变的初期。当时,国家介入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就是强制性地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由于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国家经济调节方式,所以这一方式最初即被人们称之为“国家干预”。换言之,“国家干预”一词最初的含义主要就是市场强行干预规制

6、,并不包括后来产生的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和宏观经济调控。因此,不宜将宏观经济调控权界定为,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市场失灵”对宏观经济加以干预的权力。观点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决策权,该决策权的执行在央地政府间实行分权。有学者在将宏观调控权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认为首先要遵循决策权集中原则,即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其次要遵守执行分权原则,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中央政府和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执行中央的宏观决策和法律。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宏观调控中的两个主体,宏观调

7、控决策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及其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等作出决定的权力;宏观调控执行权是指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具体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力。可以说,这一观点承认地方政府享有部分宏观调权的,但只限于宏观调控执行权。这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适应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将其置于制定宏观调控法的背景下,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宏观调控诸手段的协调、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8、假设在宏观调控法中规定了宏观调控的原则、目标、具体的标准等内容之后,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权便应当是在宏观调控法及其他单项法律的构架下进行具体决策行为的权力,而并非是对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及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做出决定的权力这一概念。相应的,宏观调控执行权也应当限定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决策的权力。按照这种逻辑来分析决策权集中和执行权分权的观点,狭义的执行分权本身就是必然的,因为宏观调控决策、措施的落实,一般都要由下级地方政府来执行,而决策权是否集中,关键在于宏观调控的相关法律中将设定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