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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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与不

2、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8页共18页物权法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

4、占权注: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时,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物权客体。(如羊身上的羊毛,树上的苹果)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一、物权法定原则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2、违法的法律效果:1

5、)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继承、受遗赠取得

6、物权(自死亡);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8页共18页物权法注: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

7、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

8、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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