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改制银监准入指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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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改制银监准入指标汇总表基本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2、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他审慎条件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

2、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4、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5、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6、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7、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8、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9、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

3、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股权设置1、地市及城区农商行法人股比例不低于50%;县域农商行法人股比例不低于35%;2、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3、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4、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5、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6、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4自然人股东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

4、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人股东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

5、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筹建和开业审批1、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2、设立农商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3、农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

6、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4、农商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5、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6、农商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

7、的书面决定。证明材料粤银监发〔2011〕53号:正式提出农商行筹建申请前,其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合格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安全合格证的证明材料必须齐备,且证件中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必须一致。4清产核资和评估客观真实①只对权属清晰、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增值;证件不齐或不完整的不允许评估增值,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则要减值;划拨类土地、未过户抵债资产不能评估增值。②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能分开评估,在账务

8、上已分开的(如房产记固定资产、土地记无形资产)必须先调整为一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③对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小于房产面积、位置与房产位置不符的,视为证件不完整,不允许评估增值。④对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有备案回执)可以视为证件齐全,允许按原值或增值评估。⑤对政府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及时过户的买卖协议、红线图等资料不能替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对此类资产不允许评估增值。⑥对已入账且取得方式不合理或无效的抵债资产(如基本农田)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处置须在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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