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刑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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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③罪责刑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分类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

2、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1、犯罪的形式概念。2、实质概念。3、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 。(课本P233) 犯罪客体的分类:①一般客体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

3、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

4、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犯罪主体 概念: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特征:(1)实施了危害行为。(2)自然人或者单位。(3)依法应承担责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认识能力(认识自然性质、社会意义)。2、控制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限制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判断

5、 1.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6周岁); 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4)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8周岁)。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

6、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1)单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多都采用

7、这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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