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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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日期:合同编号:CHPWL-2007-由下列两方签订:(1)[甲方](物流公司):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法定代表人:闵建国联系人:蔡德富电话:0592-2688862传真:0592-2681320(2)[乙方](经销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经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同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融资监管项目中,对货物存放仓库租赁以及货物保管安全等方面(本协议项下货物均指“《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中乙方质押给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货物”)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总则根据华厦银

2、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限公司和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三方所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之规定,结合本项目的自身特点,确定在项目的运作中,甲方作为该《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中监管责任的实际履行方,全面租赁乙方的自有或租赁的仓库作为银行质押货物的保(监)管仓库,用于存放银行质押货物;并委托乙方对仓库进行管理、履行货物的保管责任。同时,甲方另行派驻监管人员到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甲乙双方签署本“仓库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以此明确各方在监管仓库租赁、货物保管与监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中,甲方的监管责任限于与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乙方共同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按照本

3、协议约定对于货物出库进行监控以及检查货物的保管情况。第二条仓库租赁1.仓库地点:乙方将位于仓库,出租给甲方作为监管仓库,用于存放银行质押货物。乙方如需将货物存放到其他新增场地第5页共5页,需经过银行及甲方的同意。乙方应保证仓库权属不存在任何问题,如因仓库权属存在争议而导致甲方或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租赁期限:仓库租赁期限与前述《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之期限保持一致,并随着该协议期限的延长而延长。2.租赁费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仓库租赁费、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3.仓库管理权:甲方委托乙方对仓库进行管理,乙方承担货物的保

4、管责任。4.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免费为甲方的监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及住宿场所。办公场所要求位于监管场地,有电话线路,可安装宽带网络或ADSL。第二条仓库安全要求1.乙方负责提供仓库的消防值班、安全值班和汛期值班。2.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因仓库安全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失少、损耗等,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3.乙方是货物的保管人并对仓库进行直接管理,须根据存放货物的属性做好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对仓库内货物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数量正确,质量完好。4.甲方

5、在仓库执行监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有关仓库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合乙方做好仓库安全工作。第三条货物监管在合同开始执行时,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货物,乙方应提供货物的发票,验收确认无误后,甲方将货物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甲方进行监管。甲方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根据货物库存价值不同,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具体如下:1.新的货物到库时,乙方应提供货物的发票。甲方核对确认货物重量和发票后,将入库信息反馈给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此时新到货物方正式计入库存货物。2.货物的进出库需要经过甲方监管人员和乙方指定人员共同确认。乙方应于每日上午9:00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日的货物库存日报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报表对货物

6、进行抽查盘点或者全面盘点。3.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1.1倍以上时1)在甲方人员的同意下,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出库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2)甲方及时将出库信息反馈给银行。4.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第5页共5页(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1倍到1.1倍(含1.1倍)之间时1)在甲方人员的同意下,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出库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2)甲方将立即把货物库存信息报告给乙方和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发出质押货物

7、库存可能不足的警报。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库存报表对货物进行全面盘点或抽查盘点。4)甲方及时将出库信息反馈给银行。5.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含)以下时1)乙方不得擅自办理出库,而应当严格依据甲乙双方与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办理出库并进行保管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2)甲方将立即把货物库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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