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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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湖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精神,为

2、巩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称新农合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本市农民参加新农合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行市、镇(办、区)共管体制,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镇(办、区)为单位管理门诊统筹。其中,门诊统筹实行“县(市)统筹管理、镇(办、区)独立核算”和门诊基金透支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相结合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保障

3、适度”原则,确保基金安全。第五条 镇、村两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医疗服务主体,其中,镇(办、区)卫生院为辖区内门诊统筹工作业务管理主体,镇(办、区)卫生院成立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副院长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和政策;(二)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方案和考评细则,报市农合办审批后实施;(三)负责辖区内定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农民就医行为监督管理;(四)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对村卫生室进行基金拨付,定期分析辖区内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

4、支付量大的村卫生室提出预警,确保基金安全;(五)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门诊补偿基金初审和申报工作。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比例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设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村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合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市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农合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镇(办、区)不单独设置专门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市农合办派出审核员承担这项工作。工作

5、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办机构主要职责。市农合办为新农合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执行新农合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农合组织协调工作;(二)承担全市新农合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和经办服务,负责市外医疗费用报核销、新农合管理人员考核和培训工作;(三)落实财政部门制定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初审新农合报销经费;(四)承担新农合信息管理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五)审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实施监管,对新农合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六)指导、监督镇(办、区)新农合服务工作;(七)定期向市合管委报告工作

6、,落实上级交办其它任务。市农合办派出审核员主要职责:(一)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辖区内参合农民台帐和管理参合农民信息档案,监督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卡发放情况;(二)负责初审镇(办、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办理权限内农民医疗补偿报销事项;(三)定期汇总上报新农合费用情况和其它信息资料以及统计报表,做好新农合报销信息管理工作;(四)协助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开展新农合宣传动员等工作;(五)监督镇(办、区)、村两级定期公示农民补偿信息;(六)定期分析上报管辖区内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七)承担市农合办交办的其它任务。村新农合管理小组的主

7、要职责:(一)协助收取新农合基金;(二)监督村卫生室卫生服务和参合农民就医行为;(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四)收集参合农民意见,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发改、农业、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物价、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新农合工作。第三章 参合者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本市辖区内农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登记,履行交费义务后,办理《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新农

8、合基金和遵守新农合制度的义务。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市农合办派驻到镇(办、区)的审核员,审核员接到报告7日内到市农合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因病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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