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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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政〔2011〕377号印发《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88-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第一章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杜绝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无计划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井下电

2、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办公室(机电办,下同)负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监管,负责现场电气安全督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第三条各单位(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机电班(队)长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终端责任人,未设机电副队(科)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队(科)长负责电气管理工作。机电班队长必须落实机电设备包机制度,挂牌留名,责任到人,否则,发生问题追究机电班队长的管理责任,比照责任人处理。第四条-88-各单位机电班(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单位内部要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第五条井

3、下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办负责。工作面开工前一周,施工单位须将由技术部门提供的巷道设计图、工作面地质资料,以及通风部门提供的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施工单位初选设备、容量、台数等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机电办,机电办三天内提供供电系统图。供电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现场如需变动,必须提前向机电办申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六条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需提前一天向机电办提出申请,机电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允许供电。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

4、,并认真做好记录。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煤巷、半煤岩巷及揭煤巷道局扇供电必须执行“一专二混”供电方式;局扇线路的电缆、移变、开关、局扇及其供电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并留有专项记录,确保检修质量。第八条-88-机电修配中心负责新进电气设备进厂后的验收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真空管同期性及防爆性能等进行整定、校验,并做好详细记录。机电工区要做好3300伏及以上电气的绝缘耐压试验,并认真做好详细记录,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绝缘低及耐压不合格、保护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发放、使用。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并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

5、务素质,做到井下电工持证上岗。第十条机电办电管班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进行一次外观完好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落实现场整改,并及时汇报调度所、机电办,如现场无法立即整改必须停止供电,待安全隐患整改后,必须经过机电办、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特殊情况以机电例会或矿领导明确平衡落实责任单位为准。综采面机电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一周内必须签字移交完毕,其他零星设备在三天内签字移交完毕,对于无异议的设备、电缆等

6、可以分别办理移交手续,禁止以某一台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合适拒绝对其它电气设备移交签字,否则,强行划拨转账并通报处罚。第二节井下供电第十二-88-条井下供电要消灭失爆、失保、电气明火和因供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调度所、机电办汇报。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结果必须有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结果,并通报全矿。第十三条井下供电要做到十个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不准甩掉过流保护及接地保护装置;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电

7、煤钻综合保护、照明综合保护、安全火花信号、皮带机保护、局扇风电闭锁装置;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体;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沼气检查,不准送电;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未曾进行瓦斯检测不准强行送电;电气设备装置及机构失灵的不准送电;失爆电气设备、失爆电器不准送电;违反“安全规程”和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的不准下井使用。第十四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主、备局扇具备同等容量并自动切换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要齐全完整、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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