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及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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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及在我国的适用陈安业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式,各国对一人公司态度不一。因此,一人公司是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就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存在原因做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表述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并就一人公司在我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关于一人公司的概念,学者表述不一。主要有三种表达方式:第一,“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是指虽然股份或出资额由复数股东持有,但实质上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持有人只有一人,其他股东只不过是挂名股东的公司。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

2、指无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其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分为设立时一公司和设立后一人公司。第二,“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包括:设立时实质一人公司、设立时形式一人公司和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与设立后实质一人公司。第三,“一人公司是公司的95%至100%的股权为一位股东拥有的公司”。该学者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狭义的仅指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综合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一人公司是指95%至100%的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我们把一人公司分为实质一人公司与形式一人公司,而事实中也的确如此。当公司10

3、0%的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人持有时,即为形式一人公司;当公司95%至100%(不包括100%)的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人持有,其余股份或出资额由他人所持有时,即为实质一人公司,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家族式公司,股东赠少数股份于董事的公司和母子公司中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持有少数股份的情况等。按公司法理论,一个公司要想控制另一公司,只要控制其49%的股份即可(而事实上不需要持这么高的比例可实现控制),更不用说持有95%以上的股份了。实质一人公司股东非一人,为什么叫它一人公司呢?因此时的复数股东要么是挂名股东(不出资),要么持有的少数股份因被赠与而得来,这些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权干涉(被赠股的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参与

4、基于职权而非股权),对公司的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实质股东只有一人。这里为什么采用95%以上这个数字呢?这是根据“股权经营方式”理论而得出的。据此理论,股权经营方式分为三种:多数股权经营方式,即一位股东拥有公司50%--94%的股权;少数股权经营方式,即一位股东拥有49%以下的股权;独资经营方式,即一位股东拥有95%--100%的股权。根据此定义,一人公司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由复数股东持有,但实际上95%--100%的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其他股东或者持有1%-5%的股份或出

5、资额,或者完全是挂名股东。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全部由一个股东持有。不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都可分为设立时和设立后一人公司。设立时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指设立时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就完全由一个股东持有;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就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数为复数,只是在后来的股份流转过程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额变为完全由一个股东所持有。设立时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就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的要件。设立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要件,只是在后来的股份流转中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对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形式符合法律

6、规定,法律也未对股份流转中造成由一人持有的情形作禁止规定(即未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我们暂且不作探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是形式意义上一人公司。本文主要对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作些探讨。实际上许多学者认为一人公司仅仅指形式一人公司。二、一人公司存在原因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这种情况便发生了变化。世界许多国家都相继承认了一人公司。主要原因大致有四: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投资者为了追逐经营利润,同时又要降低经营风险,往往要通过设立公司来经营。但法律禁

7、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投资者就不能单独一人投资设立公司,而要获取法定股东数,这就给投资者带来很多不便和问题。因此,一些当事人就找到了一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实现自己目的的途径,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法定最低股东数,成立公司,挂名股东往往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成员。这种家族式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实际上完全由一个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财产也完全由一个股东操纵。2、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公司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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