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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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公司法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述(一)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法人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性)4.社会性(二)公司的历史沿革1.外国的公司:无限公司(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两合公司(有限合伙发展而来)特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的公司(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

2、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3.以资本筹集方式或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

3、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4.以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支配关系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5.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7.以股东国籍,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8.以其股份是否在证券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9.按公司的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一般法上的企业、特别立法上的

4、企业。10.以股东人数为准;一人公司,股权多元公司。11.以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身份,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四)我国法律上企业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不同于无限责任。(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且

5、这些资本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必须在五十人以下。(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公司的机关设置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两类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的唯一性种类;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2.原生性的一人公司,衍生性的一人公司【形

6、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法律的限制性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9条)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62条)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投资主体单一性,股东唯一性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2.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

8、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特征;1.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四)比较1.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2.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二、 公司法概念1.公司法概念及调整对象;调整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公法化的私法3.特征:1.从内容看,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2.从体制来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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