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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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2009-7-2613:16:00

2、By:aa123321]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引子: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人把汽车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在你体验驾乘乐趣的同时。我想各位有车一族一定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驾车不小心把行人撞了,和其他机动车相撞等等的烦心事。但是我想各位一定也会碰到这样的疑惑,自己把伤者的相关赔偿或者车损费用支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总是数额相差太大但是又不能说出的理由。看着保险公司把一个个数字公式或者所谓的规定摆在自己面

3、前的时候,感觉对方貌似有理。有相当一部分人最终都会接受保险公司这样的理赔计算。结果可能是汽车主感觉被骗了,进而对车辆保险产生怀疑。那么到底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该如何赔付呢?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来为读者进行一次案例解答。案情回放:2008年5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河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祝塘镇文林环南路交叉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跌倒受伤,当事人徐某的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1月12日,行人陈某

4、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徐某赔偿陈某89478.74元及承担诉讼费367元。该款后徐某已全部给付陈某。另该小型普通客车系徐某所有车辆,该车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限额的机动车车损险及2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徐某依照法

5、院判决全部支付对伤者陈某的赔偿款。后其手拿单据及保险合同来到常熟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过一翻精心的计算后告知徐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份只能理赔50423元。徐某一合计这与自己赔付给伤者的钱款相差4万不到一点。这也相差太远了吧,如果真是这样那商业保险买了还有啥保障??律师析案: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徐某找到了本律师。在查看了江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常熟某保险公司列明的赔付清单后,本人初步得出保险公司的说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下面先列举一下陈某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支持的各项数

6、据:医疗费(含用血互助金)75314.43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23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31848.43元。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去常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120000元,余款徐某负责赔偿89478.74元。  那么我们来看看常熟某保险公司给徐某列举的商业三者险理赔清单:医疗费(先扣除用血互助

7、金441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先要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根据用药清单计算得出医保外用药33658.99元。现按照医疗费的80%计算得5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赔。故57000+6300+3000+700+846+900+123288合计:192034元。扣除交强险部份12万元。余款部份因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故最后计算理赔款为72034元×70%=50423元。常熟某保险公司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的“观点”。本律师作个归

8、纳:①医疗费根据伤者用药清单区分为“医保内用药”及“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医保内用药”部份,具体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条款进行核算。理由为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不予赔偿。理由根据条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③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故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

9、赔偿。那么真的是如保险公司答复的这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律师说理:对于第一个“理由”首先作为受害者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其提供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医药费收费收据等证据进行证实。而且一审江阴法院依法已经确定。作为常熟某保险公司也未有足够的证据举证受害者的治疗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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