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金融二专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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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产品责任保险: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2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3雇主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者换由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

2、指就被害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侵害的发生是被害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5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6共同保险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包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的保险。7比例保险非比例保险简答1、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对于保险人是价值,对于被保险

3、人是使用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时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1、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2、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融。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约赔付/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2、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保单所有事实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企业。(1)变更收益人(2)领取退保费(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偿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

4、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概念:只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约定的事项(1)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2)保险标的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和存放地点的变化(3)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5)船期的变化4、农业保险的特征(1)农业保险面广量大(2)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3)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4)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5)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①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

5、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须要设计受害的第三者,从而表明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②责任保险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基础,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③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的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④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6.人寿保

6、险的特征:①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使死亡率。对死亡保险来说,死亡率越高,保费越高。但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性别,年龄,职业等。死亡率不是一直不变的。②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性命,而人的姓名很难用货币衡量具有价值的。在实务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有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金额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③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设有量的规定性,一般是无限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量的规定性。④保险金额的去顶与给付的特殊性:人寿保

7、险只能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⑤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鲜期矩短则数年,长则几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7.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再保险: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联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和分散。2.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再保险可以反过来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甚至对于某些

8、业务,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交易很难达成。再保险已经称为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保险人承保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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