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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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01] (平成15年[02]法律第57号)吕艳滨*译目次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3条)    第二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第4条-第6条)    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等    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第7条)    第二节国家的政策(第8条-第10条)    第三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11条-第13条)    第四节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协助(第14条)    第四章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等    第一节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第15条-第36条)    第二节民间团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推进(第37条-第49条)    第五章杂则(

2、第50条-第55条)    第六章罚则(第56条-第59条)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1条有鉴于随着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显著扩大,本法特就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对其基本理念、政府制定基本方针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作出规定,对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予以明确,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应遵守的义务等做出规定,以期在充分顾及个人信息的有用性的同时对个人的权利利益加以保护。    (定义)    第2条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系指,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

3、包含可以较容易地与其他信息向比照并可以借此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    2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系指,下述各项所规定的包含个人信息的集合物。    一、可以利用计算机检索特定的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    二、除了前项所规定的物品之外,由政令规定的、可以容易地检索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    3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系指,将个人信息数据库用于其业务的当事人。但是,下述当事人除外。    一、国家机关;    二、地方公共团体;    三、独立行政法人等(指《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平成15年[03](2003年)法律第

4、59号)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等。以下相同。);    四从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利用方法考虑,对个人的权利利益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且由政令所规定的当事人。    4本法所称的"个人数据"系指,构成个人数据库等的个人信息。    5本法所称的"所持有之个人数据"系指,个人信息处理业者有权公开、修订、追加、删除、停止利用、消去以及停止向第三者提供的个人数据,但是,不包括根据政令之规定、因明确其存在与否而有害于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的数据或者根据政令之规定应在一年之内消去的数据。    6本法就个人信息所称的"本人"系指,利用个人信息可识别出的特定个人。    (基

5、本理念)    第3条鉴于应当在尊重个人人格的理念之下慎重处理个人信息,有关方面必须设法正当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    (国家的职责)    第4条国家有责任根据本法之规定制定确保正当处理个人信息所必需的综合性政策,并加以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    第5条地方公共团体有责任依照本法之规定,根据该地方公共团体所在区域的特殊情况,制定确保正当处理个人信息所必需的政策,并加以实施。    (法制上的措施等)    第6条政府应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法制上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便综合考虑该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性质、持有该

6、个人信息的目的等,确保其正当处理所持有之个人信息。    2政府应当针对独立行政法人采取法制上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便根据其性质以及业务内容确保其正当处理所持有之个人信息。    3除上述两项的规定以外,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制上的措施以及其他措施,以便根据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利用方法,对于进一步保护个人的权利利益、特别是确保对个人信息严格地进行正当处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采取加以保护所必需的特别措施。    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等    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    第7条政府必须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以下称为"基本方针"),以便综合性地、从整体上推进保护

7、个人信息的相关措施。    2基本方针应当包括下述事项:    一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性方向;    二国家应就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事项;    三地方公共团体应就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基本性事项;    四独立行政法人等应就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基本性事项;    五个人信息处理业者以及根据第40条第1款之规定所认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应就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基本性事项;    六与顺畅地处置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推进个人信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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