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员出境证明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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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海员出境证明的新规关于海员出境证明的新规外派机构特别注意最新消息3月1日天津海事局出台新规,对辖区所有海员证管理单位做以下要求:1、自3月1日起,凡具有出境证明自签资格的单位,不得为签订管理协议办理的海员证(以下简称协议船员)自签出境证明,协议船员只能由签订管理协议的海员证单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出境证明,且必须提交船员已缴交的社保单。2、自4月1日起,各海员证单位仅能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办理借调证明,协议船员需由派出单位为其重新办理海员证。各船员派出机构如确需借用其他机构的协议船员,向海事局申请出境证明时需提交①签订海员证管理协议单位的同意函,

2、②申办该海员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同意函③船员的社保缴纳证明。3、严格禁止取得外派机构资质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开展外派业务,需独立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外派管理规定申请取得外派许可证。简单讲,就是(1)协议船员的海员证不能自签,必须到海事局办出境证;(2)协议船员不能外借,必须由派出单位再办海员证派出,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同意函;(3)分支机构不得办出境证。鉴于天津海事局辖区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多为“中”字头单位,且办证量较大,此规定的出台将涉及众多船员和机构。因此,特别提醒我辖区各外派机构密切关注天津海事局的新规动向,提前采取措

3、施,做好为上述企业协议船员换发本机构海员证的准备,积极全面应对,确保海员外派工作有序开展。1、(定义)“自有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船员。“协议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了契约管理关系的船员。“社会船员”,即在国内未与任何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与任何服务外派机构签订船员服务协议的船员。2、(自签单位)自有船员可以自签,协议船员不能自签,现阶段严格查处协议船员派往非公司签约船舶(代办出境证件)的行为(限期整改,暂停业务),要求协议船员外派后公司加强船员的外派期间跟踪管理。自签单位的管理制度中要加强自签单位的空白证件管理

4、,做到空白证件管理人、制证员和核证人的“不得兼任”。3、(一般单位)自有船员(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可以借用,协议船员(用协议办理的海员证的船员)不能借用。4、(下一步设想)过渡期内,协议船员采取并行的方式,一是协议船员由其他单位外派时,需(1)原单位注销原海员证、新单位新申请海员证,或(2)原单位不直接注销海员证、由新单位申请在系统直接转公司属性,而后由新单位外派和开具出境证明(有待管理系统升级);二是,协议船员暂时允许外借并由派遣单位签发出境证明(关闭时间待定,部分海事局先行试点)。5、(管理系统)(1)实现船员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功能,只认可船员与

5、机构签订的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唯一一个有效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2)实现上述功能后,申办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将船员和合同关系的属性进行分类和性质再认定。公司不能将服务协议(管理协议)录入到劳动合同属性中,如导致船员和合同关系属性认定的错误,对于申报错误的要给予暂停业务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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