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证明(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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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个人到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前,需向单位提供能证明本人相应婚育情况的证件原件,不能提供的,单位不能开具。婚育证明(21条1款)A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年  月 日,该同志系独生子女,于   年 月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镇(办)审核意见:      

2、(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婚育证明(21条1款)B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年  月 日,该同志系独生子女,于   年 月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于    年 月 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元,

3、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同志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独生子女证明我村(居

4、、单位),女(男),生于年月,身份证号:;年月与依法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生育一女(男)孩叫。该子女无兄弟姐妹(包括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是夫妇的独生子女。特此证明。村(居、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镇(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区(县)人口计生局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户籍为外地市的需县级计生部门盖章。婚育证明(21条2款)A兹证明我村(居、单位)同志,生于年月日,与村(居、单位)同志于年月日初婚,于年月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其子女于年月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

5、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

6、3个月内有效)。婚育证明(21条2款)B兹证明我村(居、单位)同志,生于年月日,与村(居、单位)同志于年月日初婚,于年月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其子女于年月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该同志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7、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婚育证明(21条3款)A兹证明我村(居、单位)同志,生于年月日,与村(居、单位)同志于年月日初婚,因曾患不育症,于年月日合法收养壹男(女)孩。现经镇服务站(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查体,该同志现已怀孕周,至

8、今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收养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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