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二级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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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廖正江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二、集体协商三、劳动法律法规四、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问题:1.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节约以下费用:(1)社保费用;(2)加班工资;(3)经济补偿;(4)年休假等假期待遇?3.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以及工伤职工安置等),负担主体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1.概念:劳务派遣,也称劳

2、动力派遣、劳动派遣、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单位”)根据其他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2.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第一,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涉及派遣单位、劳动者、接受单位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第二,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3、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1)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

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并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4)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a、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b、第九十二条

5、: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经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e、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6、。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5)劳动者的权利①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②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7、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③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④民主权利。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自1995年2月到2005年10月,徐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

8、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某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啊?”徐某回忆,这是自己在建筑公司工作10多年中签订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2005年10月11日,徐某在一次混凝土搅拌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标注批次号,被公司以“违反质量管理操作规程”辞退。常年在混凝土搅拌岗位工作的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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