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城老荔波片区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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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波县城老荔波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荔波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荔波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先补偿后搬迁和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荔波县城老荔波片区棚户区(详见规划红线

2、图)。二、征收单位荔波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主体,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三、征收时间:自荔波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期限,即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四)—22—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五)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

3、六)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七)遵循先签协议先交房先抽签选房的原则。(八)产业安置涉及的经营性用房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二)被征收房屋按照一宅一户的原则认定房屋户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认定,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法律文书后再进行补偿。(三)历史形成无产权证的同一宗地上封闭建筑,按一个产权户计算补偿。如建筑

4、物内的多个被征收人提出不同的产权主张,则由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进行补偿。(四)—22—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首次测绘或评估费用由征收单位负责,如被征收户对首次测绘或评估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对于未登记的被征

5、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等由国土、住建、不动产登记、玉屏办事处、村(居)会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和处理后,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五)无楼板的砖木、木瓦房屋的外墙处出檐距室内地面高度达到5.5m(含5.5m)至6.5m的,按一层半面积进行货币补偿,高度达到6.5m(含6.5m)以上的按二层面积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面积只能按一层面积进行调换。复式建筑的房屋按其空洞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给予货币补偿,该面积不作为产权调换面积。(六)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七)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房屋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八)对于无土地证的房屋,其使用土地合法性、性质及面积的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房产证的房屋,其合法性、性质及面积的认定由住建部门负责。(九)—22—涉及底层临街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以现状为依据,在房屋认定合法后,被征收人须提供与房屋所在地点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

7、能提供证照的,由征收单位组织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玉屏办事处等部门与村(居)委会共同走访5户以上周边群众取证后,根据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经营时间确定被征收人的经营时限,并在该片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参照本方案第五条第四点规定处理。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法(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形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砖混、砖木、木瓦结构住宅均按照荔波县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2550元/㎡进行补偿。非住宅的砖木

8、、木瓦结构房屋按450元/㎡进行货币补偿征收,经营性用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征收。(2)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市场评估价按征收公告之日确定评估时点。2.产权调换补偿:(1)产权调换地点:位于江东富脑、建设村地块等。产权调换房屋属于全产权房屋,产权调换房不分栋号、楼层及朝向,选房以被征收人签约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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