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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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语义广义的法律责任: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职责,是一般意义上法律义务的同义语。例如宪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守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或职责。这种法定义务和职责就是法律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后果。两种法律责任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是法所明确规定的责任;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专门机关保证其实现的责任。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上的责任,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特殊的强制力和专门机关来保证其得以实现,一

2、般无需国家出面加以追究。通常所说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23定义法律责任的三种思路:1、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从法律的价值标准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缺点: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2、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利害关系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不足之处是不利后果过于宽泛,不利后果有时并不等于法律责任。43、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是第一性义务,

3、即常说的法律义务;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第二性义务,指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56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西方法学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1、道义责任论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

4、,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782、社会责任论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3、规范责任论

5、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的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910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11二、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是

6、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四个方面:1、责任主体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

7、能力,自成立时开始。1213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14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

8、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154、主观过错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16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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