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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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1241班·1220716114·陈思宇合同相对性例外之原因分析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确定了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相应的,第三方也不能基于特定当事人双方业已订立的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然而,实践表明,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损害合同当事人或是第三方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

2、发展出一种修正后的制度,此即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关键词: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例外效益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涵盖合同法的全部,也越来越不能满

3、足人们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需求。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若第三人

4、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故各国立法纷纷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出例外规定。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对第三人责任追究或对其权利的保护、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保险合同例外规定以及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规定等。这些例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有基本理念,完善了合同法,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利益相关人。二、合同相对性之立法不足财务管理1241班·1220716114·陈思宇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

5、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从该原则产生之始就存在一些问题:若严格实施该原则,可能对合同当事人是十分不便甚至是不公正的。因此大陆法从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之时就以法律条文规范形式确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其司法界出现了回避该原则的趋向,并通过判例限制了该原则。尤其是在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以及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方面,很多国家已做出例外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在此领域一直守护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最表层含义,故例外规定也鲜有所闻。意志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合同当事人有自由自愿缔结合同的自由,所以,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及其关系人

6、没有异议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善良风俗时都应是有效成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缔约人意思自由的体现,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故也应具备法律的约束力。所以,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任何第三人都享有诉权,可以有效便捷地实现合同利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此则大省笔墨,没有予以规定,所以,从实践上来看,极不利于较为便捷有力地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者与债务人串通后实施的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认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例中应该

7、分解成两个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非法侵害的第三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后者往往是侵权之债的关系。因为债权是对人权,故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过债务人追索第三人,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债的关系。因此在债权人作为原告的追索中,一般判决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对第三人责任则不予直接确认、追究,而是由债务人以另一债的关系为诉由另行提起诉讼。这一做法的确使本来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被分割为一个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变得简单明了,有利于司法操作;另一方面,债权没有物权的公

8、示公信性,也不能要求第三人对此承担责任。但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在这一层面上可以对抗任何恶意其他人。债权人对第三人不能有履行债的请求权,但应当享有其权利不受侵害的对抗力,即对任意侵害债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应该享有追索债权责任的权利。此即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尤其是在债务人无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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