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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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编者按:2005年9月26日商务部公布第65号公告,公布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本栏目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第一条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

2、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

3、为。   第六条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

4、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

5、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

6、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

7、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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