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标准——基于12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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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标准——基于12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的分析2015-11-12 詹勇 点睛智慧联盟作者:詹勇卓安案件质管中心副主任【导言】随着刑事司法观念的不断提高和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许会给我们带来一个个“意外”和“惊喜”。本文基于12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包括近日热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改判无罪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7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以及4个各地法院典型案例),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标准”、“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实际标准”以及“重复自白规则的适用”三个方面对法院实际排除口供的

2、裁判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希望对大家理解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运行规律有所裨益。一、确实、充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

3、理由如下:一方面,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是判断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关键。如果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合法性方面存疑,那么以之为基础指控的犯罪事实显然也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强调公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助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减少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情形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公诉机关

4、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公诉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例如,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但是,侦查机关8/8和公诉机关时常“忘记”这些,反而通过提交“若干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自证清白。例如,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21份情况说明以证明针对李志周的讯问取证合法,但最终也未被法院所采纳。[2]二、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实际标准1、辩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材料”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

5、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证言等。[3] 这里的“线索”包括: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实施人员等信息。2、出现以下11种情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1)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在笔录中予以解释;(2)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未做到“同步”且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未遭受非法取证的解释性说明不符合常理;(4)疲劳审讯;(5)侦查人员威胁、辱骂犯罪嫌疑人;(6)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中的取证程序不合法;(7)伪造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入所检查表等表格;(8)审讯地点、程序或者讯问笔录形式不合

6、法。(9)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10)同监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11)讯问人员无合适理由拒绝出庭。具体如下:(1)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在笔录中予以解释。例如:在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文某于2012年2月19日被抓获,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立案,21日因吸毒被送戒毒所行政拘留,26日被送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对于文某“双眼青紫”的事实,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2月19日晚将文某抓获带至某派出所时才发现其有伤,文自称是18日自己撞到眼部所致。

7、将其送至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其在回答伤势原因时也称是自己所撞。“然而,关于文某自称眼部受伤系自身所致的内容,并未在任何一次讯问笔录中得到体现。”[4]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中,“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例如: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没有记载李志周受伤的情况”。[5](2)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未做到“同步”且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例如,在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侦查人员就本案审讯过程制作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因主办人员于20138/8年

8、4月调离且其电脑已报废,故该录音录像灭失。“由于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对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惯例,只是区分是否属于大要案而决定是否另行刻录光盘。该情况说明以主办人员调离、电脑报废作为录音录像资料灭失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6]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中,“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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