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第一篇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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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二章标准计量知识第三章职业道德知识第四章种子基础知识第五章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种子法律知识第二节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第三节销售种子的质量要求第四节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第五节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一节种子法律知识一、我国种子法律框架(第8页)1、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性法规)等组成。2、具体详见《种子法规汇编》和《农作物种子检验

2、员考核学习读本》附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二、《种子法》主要内容(11章78条)1、《种子法》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第9页,《种子法》第1条、第2条)2、《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12个)(第11—13页)①种子资源保护制度、②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③新品种保护制度、④种子生产许可制度、⑤种子经营许可制度、⑥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⑧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⑨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⑩种子检疫制度、⑾种子质量监督制度、⑿种子贮备制度《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

3、制度1、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均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制度3、新品种保护制度。取得植物新品种的品种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种子。4、生产许可制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及主要农作物种

4、子,均需经批准才可生产。5、经营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作物的种子。6、种子进出审批制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接下来的制度内容详见书第12页)3、《种子法》上种子与品种含义:①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296页,《种子法》第2条)②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第303页、《种子法》第74条第二款)4、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与非

5、主要农作物(1)农作物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1条),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2)、主要农作物Ⅰ、《种子法》第74条(三)款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Ⅱ、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2条,农

6、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Ⅲ、《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46条: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花生等农作物。由此可见,在我省,主要农作物有8种,分别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花生。Ⅳ《各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名录》见《种子法规汇编》第181—182页(3)非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第二节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指导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四、种子质量

7、监督五、有关法律责任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第13页)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2、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第14页)(一)、质量责任:1、质量责任主体;(种子经营者和分装单位)《种子法》32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34条,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2

8、、责任:违反《种子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种子法》41、59-62条)①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法》第41条)(二)、质量义务(书14--15)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法》第47条规定的除外)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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