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执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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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执行程序的案例(梁春霞)一、执行中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签收人的主体资格1、案情申请执行人中亚经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被执行人博达基业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基业公司)。2009年11月1日中亚公司与被执行人博达基业公司订立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博达基业公司每月向中亚公司提供煤炭,博达基业公司同意在合同订立后每月初向博达基业公司提供预付购煤款两千万元,但博达基业公司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向中亚公司提交煤炭一百吨,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此后双方按约定履行。2011年3月中亚公司

2、如约将两千万元购煤预付款汇入博达基业公司银行账号,但直至2011年5月博达基业公司也未能将一百吨煤炭交与中亚公司。经中亚公司多次催要,博达基业公司以申请不到运输车皮为由,推脱拒绝供煤和返还预付款。中亚公司讨要无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达基业公司返还购煤预付款两千万元,违约金及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银行同期利息,共计两千一百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中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博达基业公司偿还了中亚公司预付的购煤款一千二百余万元,剩余八百余万元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2001

3、1年7月6日中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为经营煤炭的民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档,无法周转造成亏损,偿还中亚公司一千二百余万元后,确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提供了在煤炭经营中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未清偿的到期债权一千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前往第三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接待了执行人员。该部长讲,公司法务部的职责是负责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外签订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事宜。执行法官说

4、明来意后,向其送达到期八百二十六万元债务履行通知,该部长在法院送达回证收到人一栏签名。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十五日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划拨该公司银行账号存款八百二十六万元。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后,提出异议称,法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到我公司法务部,法务部长在未接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是无效的,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是他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擅自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属违法执行。争论

5、焦点:案例中的法务部长的签收行为是否有效?审查意见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虽然是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诉讼和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内行使本公司对外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职责,这些职责都应在公司法人授权后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在此案件中,法务部长在未经该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以下简

6、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的可接收诉讼文书的人不包括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的法务部。虽然法务部职责中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这个法律文书应理解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的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所以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回证上签收应

7、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是该公司成立的专门负责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审查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等法律事宜的职能部门,具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明其有此职责。无论是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还是从法务部部长职务上,他的签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务部从事的日常工作,不必逐一单独由法人授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8、,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规定中,收发室、值班室可签收,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也是可以签收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此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的说法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所指的送达诉讼文书也应当包括执行程序中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如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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