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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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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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事故案例评析体育课跑四百米11岁女生死亡[案情]四(1)班下午第一节上体育课,内容主要是400米中跑测试(之前学生们已参加了6个课时的中跑训练)。李老师和平常一样,先安排女生们到小操场做放松准备活动(男女生是分开测试的),活动开始后学生分成8人一组4人一排到大操场参加测试。杨被分在第二组的第二排,起跑前并没有发现杨有什么异常情况,排在第三的11岁女生杨某跑出140米远时,突然扑倒。 正在给另一班上课的体育老师和李老师二人飞快地跑过去将杨扶起来,发现杨双目紧闭,身体发僵,脸色苍白,嘴唇发黑,呼吸也似乎已经停止,两人遂立即对其进行掐人中、掐

2、虎口、人工呼吸等救助工作,又赶紧通知校办打“120”急救电话。因为急救车未到,等不及的校方赶紧叫来一辆出租,将杨送到最近的医院(学校距医院不到两公里)。 在将杨送往医院的车上,杨和另两名体育老师一直没停过对杨进行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6天后死在了医院脑外科的重症室。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她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脑部CT和心电图、血液等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结论是死亡不明。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受伤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的父亲说,他的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

3、学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3000多元的抢救费,后来6天近2万元住院费都是他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应该设校医。他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准备将校方告上法庭,教育部门获悉意外发生后,当天就派人积极参与双方的协调处理工作。校方则认为学生死因未明,不能确认是学校的错 。学校认为体育老师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上课的,学校的管理也很规范,意外发生

4、后校方的处理也及时正确,故不应对杨的猝伤死亡负法律责任,但他们从道义的角度出发,愿意给家长以合理范围内的人道援助。校方表示如果杨家按法律程序查出死因,证实是校方的责任,他们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分析]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入学时进行体验时没有检查出任何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切,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积

5、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教室伸懒腰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6月9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圆珠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也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6月17日,王某爸爸在家发现儿子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就带儿子到

6、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经过多方治疗,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分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

7、,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应后,应当立即逞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老师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教师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没有尽到管理人的谨慎注意。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

8、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致害人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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