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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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2、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

3、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

4、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

5、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

6、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等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1)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

7、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医师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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