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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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虹桥商务区的管理,促进上海虹桥商务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  上海虹桥商务区(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的范围:东起外环高速公路(S20),西至沈阳-海口高速公路(G15),北起北京-上海高速公路(G2),南至上海-重庆高速公路(G50);其中,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以下简称主功能区)的范围:东起外环高速公路(S20),西至现状铁路外环线,北起北翟路,南至上海-重庆高速公路(G50

2、)。  第三条(功能定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虹桥商务区应当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以下简称虹桥枢纽),建成上海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平台,面向国内外企业总部和贸易机构的汇集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高端商务中心。  鼓励虹桥商务区通过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成为低碳商务区域。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虹桥

3、商务区区域规划,组织拟定虹桥商务区产业政策,并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推进落实;  (二)组织协调虹桥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协调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三)组织实施区域开发,拟定虹桥商务区土地储备计划、方案,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区域商务功能的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统筹安排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六)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或者参与虹桥商务区内相关行政审批工

4、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指导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履行虹桥商务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虹桥商务区内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协助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虹桥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在虹桥商务区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沟通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由管委会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

5、协调重大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办理涉及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催办督办;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虹桥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产业发展导向)

6、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八条(规划编制)  虹桥商务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主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虹桥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九条(商务区规划控制)  虹桥商务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

7、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虹桥商务区内的土地、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土地利用及房屋拆迁管理)  主功能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虹桥商务区内除主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规定,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征收土地、拆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虹桥商务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

8、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虹桥商务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主功能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主功能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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