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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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实现上海科技发展和人才建设目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决定实施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  第二条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启明星计划与有关部委办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市科委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

2、施启明星计划,每年定期发布启明星计划申报指南。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

3、经历的限制。  第六条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方向,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七条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  (二)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申请书》,上报依托单位。  第九条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

4、科委。第三章受理与公示  第十条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在指定的日期到会进行口头报告并答辩。  第十三条市科委将组织专家按启明星计划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对入选的申请者及其项目进行评议。评审专家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不得少于80%。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提出的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建议

5、名单,由市科委初审后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为异议期。  第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将正式公布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名单,并发给证书。市科委与其依托单位签订启明星计划合同。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建立启明星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列入启明星计划人员的依托单位,对其入选后的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七条启明星计划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实行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八条启明星计划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九

6、条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经市科委安排参加与本人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活动经费,可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项目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在完成项目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启明星计划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依托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  第二十一条凡得到启明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byShanghaiRising-StarProgram"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到期结题的

7、启明星计划人员(含申请跟踪人员)按学科进行集中考评,并提出列入启明星跟踪的人员建议名单。考评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第五章跟踪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较好成果并有发展前景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在资助期结束后三年内,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市科委组织专家审定后,予以跟踪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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