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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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水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及挂靠单位的行政部门。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

2、产核资等项工作,并对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协调和检查。我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教育服务中心、后勤办公室和图书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类别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第六条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必须配备本部门资产保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为了加强对固定

3、资产管理各部门必须建立包括资产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室外构筑物、围墙、水塔、雕塑、道路、通讯线路

4、、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土地及植物1、名贵树木2、名贵植物(三)仪器仪表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具。(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5、(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

6、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原值(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入原值。(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不实行折旧,账面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固定

7、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一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

8、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帐、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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