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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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专项资金及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重建资金。第三条重建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项实施,集中核算。第四条重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重建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五条重建

2、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批复,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学校恢复重建总体计划,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的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对重建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建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的确定;(二)负责重建项目预算调整的审议、上报;(三)负责重建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及特殊事项的研究等。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是修缮类项目管理、实施的总协调部门和中小型房屋修缮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具体实施

3、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重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草案;(二)负责编制房屋修缮类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预算文本;(三)负责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重建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方案调整的建议。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是新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及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二)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文本的编制;(三)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4、。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预算文本;(二)负责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三)负责对受灾严重无使用价值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拆除报批、协调等工作;(四)负责项目建设所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财务处是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建资金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调整及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二)负责重建项目的汇总、统筹及协调;(三)负责重建资金的核算、月报表的编报及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即为项目负责

5、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审计处、监察处是重建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重建项目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项目,制定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据此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重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必须由重建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校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五条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制度执行。10万元及以上房屋拆迁工程,以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均要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第十六条重建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或标准格式文本,并按以下规定签署: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修缮工程及采购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由重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其他合同的签署,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须送财务处备案。第十七条重建资金项目建设期为三年,项目管理部

7、门应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十八条重建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结余按《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重建资金的支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重建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一)教育部已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二)受损或抗震不达标房屋的修缮和加固;(三)受损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气、锅炉、道路、通信线路等)及消防设施的修复、维修和改造;(四)灾后受损无使用价值房屋、建筑物拆除后,周边环境的恢复和重建;(五)校园及学生公寓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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