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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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11-21根据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二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建设”、“或个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8。删去第五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8

3、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四款改为第六款,其中“应向”修改为“必须在30日内向”、“三个月”修改为“90日”。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后增加:“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并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拆除房屋的,必须由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施工企业进行拆除。拆除

4、前,必须拟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8。六、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转让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修改为“均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第三

5、款中的“15日内”修改为“90日内”。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八、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8。第十八条中的“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收理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修改为:“

6、被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至指定场所,送交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机关将财物送交被执行人前,应当妥善保管财物,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拆除违法建>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安置”。九、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第三款修改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四款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十、将第二十

7、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8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市场租金议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价”。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一律异地安置”修改为“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十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临时过渡补助费”修改为“临时安置补助费”

8、。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修改为:“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临时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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